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长期以来主流观点认为竞争关系是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件,这种观点实则是长期历史发展所形成的路径依赖,其源于对竞争法与侵权法关系的误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是一般商业行为,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应当摒弃竞争关系要件,回归竞争行为本身,从行为的正当性出发,回应新时期数字经济发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