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谁是旅游合同的当事人?这是摆在法院面前的一个既简单又复杂的问题。文章从旅游合同纠纷的实际案例出发,试图解决作为复杂问题的旅游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认定难题。尽管赞同法院裁决时否定单位的旅游合同当事人资格的做法,但不接受其裁决理由,并提出了两种诠释路径:一种是基于现行法制,否定单位具有旅游合同当事人资格的正当性;另一种是面向未来,通过完善立法,承认单位是旅游合同当事人,但赋予作为受益人的旅游者直接请求权。前者适用我国《合同法》有关间接代理的条款,认定单位不是当事人,只是旅游者的代理人;后者建议完善《合同法》有关利他合同的规定,立法确认旅游者作为受益人得就其损害向旅行社提出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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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暨南大学深圳旅游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