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地发展权的定位必须充分考虑农民权益尤其是失地农民权益问题。本文认为,过速的农地非农化产生的内在原因即由于农地非农化过程中缺乏农地发展权这样一种产权制度安排而使得农地用途转变后巨大的土地增值分配混乱,引起土地权利相关主体的无序争夺,失地农民权益损失巨大。当前,我国的农地发展权就是为适应土地用途管制、保护耕地和防止征地权被滥用的需要而设立的,是一项可以兼顾国家、农民集体及农民权益的独立支配的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