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情简介]申请人:邹某。被申请人:某公司。申请人诉称:2012年6月3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上班,于2013年1月1日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从事保安工作,工作地点是建行,月工资2400元。2014年6月28日,申请人经主管班长(被申请人的员工)同意,在参加建行组织的足球比赛中受伤,当天被送往医院救治,于2014年7月17日出院后一直在家休息。申请人受伤后,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支付工资,也没有按法律规定为申请人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