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指导性案例制度被赋予一种强烈的司法秩序感和对一致性的要求,旨在为同案同判、统一法律适用提供裁判方法与思维指导,因此通过指导性案例分析立法目的的司法运用具有典型性。指导性案例中,立法目的已被普遍地运用到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刑事案件当中,存在着单独运用与复合运用、正向论证与反向论证等多元运用方式,充当着裁判依据与裁判理由双重角色。在功能维度上,立法目的被用作法律解释的“目的要素”、法律漏洞填补的“衡量规则”以及说理论证的“权威论据”。然而立法目的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与包容性,法官容易假借“立法目的”之名填充主观判断与价值偏好。为规范立法目的的司法运用,提升指导性案例被参照的制度效果,法官在法律解释时须类分为作为解释目标与作为解释依据两种运用方式,在创制规则时负有审查立法目的运用之正当性和关联性的义务,在说理论证时应当遵循系统性与融贯性的论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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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