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明知与情节严重的认定

作者:李永超; 王丽
来源:人民司法, 2021, (35): 24-26.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21.35.027

摘要

涉电话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应结合行为人出售“两卡”的数量和次数、既往经历、交易对象、认知能力等情形综合判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明知应限于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他人实施犯罪的类型或内容;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数额巨大财产损失的,应认定为严重后果,提供帮助的行为人构成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