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调查员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内在要求,对于妥善解决家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的家事调查员制度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由于缺乏法律规范的引导,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家事调查员身份定位不明、来源分散,职责划分不明、角色混同,家事调查报告性质认定不明、规范缺位等问题。对此,有必要统一家事调查员的选任机制、规范家事调查员的工作职责、完善家事调查报告的利用,以充分发挥家事调查员制度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