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7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明确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合同为行政合同,对此需要重新思考以往民事合同制度视角下依附式、策略性等社会组织自主性特征。本文以A市2012-2022年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合同演变为背景,在行政合同制度下对青年社会组织自主性作了法律考察。研究发现:主体资格地位、运营决策权和公益价值实现构成青年社会组织自主性维度,行政合同制度是青年社会组织自主性生产的法律机制,进而形成应然性自主的总体特征。针对青年社会组织“自主性异化”现象,格式化趋势的行政合同需要完善青年社会组织主体责任能力、合同行政监督内容和服务信息公开义务等条款,以规范与促进青年社会组织自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