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设立隐瞒境外存款罪,旨在强化对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状况的监督。然而隐瞒境外存款罪在监察、司法实践中长期处于“休眠”状态,存在诸多有争议的问题亟待深入研究。阐明隐瞒境外存款罪规范意涵,消解条文语义模糊性,应当紧紧围绕隐瞒境外存款行为侵犯的法益,并结合罪名适用的现实环境,对有争议观点展开梳理、论辩与反思。当前防治隐瞒境外存款犯罪,面临源头治理受阻、问题线索疏漏、办案程序繁杂的困境。为有效纾困,应妥善处理期待与现实之间的矛盾,以现行财产申报规定为逻辑起点,推动规范供给优化、制度刚性执行以及办案专业化、集约化,促进制度建设与治理效能更好地转化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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