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品不良反应公众报告途径和报告内容调研和思考

作者:王晓骏; 路长飞; 赵玉娟; 吴世福; 王玲; 田月洁; 李玉基; 刘红亮; 丁长玲; 王东芳; 王成岗
来源:中国药物警戒, 2017, 14(07): 413-418.

摘要

目的分析适合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公众报告途径、报告内容及反馈方式,为我国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公众报告模式提供参考。方法选择全国省级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部分市县级监测机构人员,并采取配额抽样的方法选择山东省的公众进行问卷调查,调查对我国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公众报告途径、报告内容及反馈方式等的需求。结果公众优先选择电话(74.2%)、微信公众号(68.7%)和互联网网站(66.0%)为报告途径,54.6%的监测机构认为应选择互联网网站报告。在报告内容方面,愿提供除身份证号码外个人基本信息的公众占42.6%;47.6%的监测机构认为身份证号不是必报内容,97.9%的监测机构认为应提供报告人或联系人电话号码。公众能提供伤害表现的比例为80.2%,而能提供产品名称、生产批号、批准文号、规格型号和生产厂家等产品信息(占34.2%)和伤害表现、伤害过程或事件描述、伤害部位、照片等伤害信息(占24.3%)的比例较低。需要信息反馈的公众占30.5%。结论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公众报告工作时,应建立电话、微信公众号、互联网等多种报告途径;报告内容应该根据公众特点设计易于获取且是分析评价必需的参数;应向报告人做好信息反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