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对于我国而言是一项比较新的制度,立法的照搬与粗疏显现出许多问题,包括立法对重整计划二次表决的规定不明确、对最低限度接受原则的标准设置过低、未赋予异议表决组权利救济的渠道、地方政府过度干预等。债权人在破产重整制度中处于甚为不利的地位,应在未来的立法中弥补制度的不足,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