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的最后一个罪名,向来关注度不高。然而,近年来,该罪被适用之频率愈来愈高。在网络发达的当下,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罪状需要扩张,以满足现实生活。在此背景下,以可罚必要性为内核的实质解释论将本罪的"其他方法"进行了扩张解释。在实践操作中,结果思维导向、三段论倒置推理使本罪几乎可以包含一切对经济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因此,必须合理解释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其他方法",使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而不至于过度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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