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警务的谦抑性是指在非极端情形下,警察应当依据一定的规则控制警务管理和警务服务的范围与程度,它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具有一致性,都认为应当限制具有侵害性的权力的行使。但警务的谦抑性与刑法的谦抑性并非完全等同,它适用于对时限要求不同的场域。相比较而言,警务的谦抑性所适用的场域在有限时间的紧迫性更强,而且警务除了约束性职能还具有社会服务职能,并包含不应使用稀缺的警力资源来提供非必要服务的特殊考虑,因而警务谦抑性的内涵更为丰富。警务的谦抑性具有后置性、有限性和宽容性三个明显的特征。它广泛运用于警务实践中,具体体现为在现场执法中的"战术性妥协",在警务控制中具有张力与边界,在社会服务中有所为也有所不为,以及在收集公民信息中审慎把控界域。需要强调的是,谦抑性并非柔弱性,对于不能不介入履行职能的场域,警察也应当介入履行警务管理和服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