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考勤规定情形下的途中工伤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产生此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对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要素的理解侧重点不同,并且未能正确考察违反考勤规定对工伤因果关系的实质影响。根据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初衷,"合理时间"应当理解为劳动者在实际工作前后的在途状态,而非劳动合同内容意义上的时间段。但如果劳动者违反考勤规定已改变其上下班的性质,则该"途中"状态与工作之间已然失去连接,伤害与工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不应认定为途中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