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成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禁止性评价体系由"立法目的——调整进路——责任要件"搭建起来。立法目的决定了该法的保护对象、规制行为对象、行为评价标准和诉权主体。如何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又取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进路,即通过界定具体竞争行为,处理和其他法律的竞合问题,并以一般条款的弹性保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活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要件抽象出具体竞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所需的主观要件,对全法总结收尾。我国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建立起完整的禁止性评价体系。2018年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尽管在文本的完善上取得了显著进步,但并没有解决该法的结构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