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法》制定之初就存在较大争议,《立法法》的颁行与全面修正、《行政处罚法》的全面修订均未能结束限权与扩权的争论,反而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人大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三重立法权配置不清,导致地方政府规章行政处罚设定权陷入规范适用、价值选择的双重立法困境。《立法法》与《行政处罚法》“二选一”的适用方式并非恰当,常规路径、解释路径和立法路径均无法有效化解立法困境。应当充分考虑框架秩序和治理现代化的双重要求,在改革持续推进的过程中,坚持综合适用说,逐步明确地方政府规章行政处罚设定权的立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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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北京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