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共产品理论视角出发,对农村养老服务作为准公共产品的性质进行理论与现实的阐述,并以此说明多元主体供给农村养老服务的必要性。此外,在强调政府承担农村养老服务有效供给的第一行动者的基础上,对于政府如何保障农村养老服务有效供给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政府保障农村养老服务供给提供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上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