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明确了可以将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予以使用,但是在肯定这一机制建立的正当性的同时,有必要对取证主体的合法性、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言辞证据转化的合法性进行分析和阐释。另外,证据衔接也会面临实践合法性的挑战,最主要包括:违背职权分离原则、脱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制、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因此本人认为,应当完善相关法律规则,严格对待行政证据的审查标准以及加强保护辩护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