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湿地作为地球三大主要自然生态系统之一,在涵养水源、保护环境、应对气候变化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加快生态文明体系建设,加强对湿地的保护与开发,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这标志着我国在湿地保护领域开启了法治化新征程。结合国内湿地保护立法现状,该法在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湿地许可开发制度、社会公众参与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存有制度空白与缺陷,在实践中难以有效地实现对湿地的可持续保护与利用。文章通过介绍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的湿地保护立法与政策,简要分析以上国家有关湿地的具体制度规定,以此对我国湿地保护提供有益借鉴,从而完善我国湿地保护相关法律制度,为我国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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