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违法所得是当前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案件的难题,在案情较为复杂的执行案件中尚存在违法所得认定主体不明确、执行救济程序衔接不顺畅、违法所得认定范围不清晰等问题。实践中应逐步确定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认定主体及认定范围。对于刑事判决书中违法所得认定不明确的执行请求,建议执行机关不予立案或退回补充;针对执行过程中新发现的犯罪分子的财产,基于执行效率和社会效果的考虑可以先予执行,但应当赋予被执行人和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的权利。同时针对不同的异议主体应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