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路径在于通过程序法的改革来获得实体法上的从宽,即该制度最终是通过量刑这一实体法中的内容来实现的。但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只是规定在刑诉法中,刑法或修正案并未涉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法现有量刑制度在各方面都存在差异,而刑法必须回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追求,诉讼法的规定不能直接作为量刑的依据。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背景下实体法与诉讼法的衔接十分必要。具体而言,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刑事实体法做好总的规定;(二)将认罪认罚作为独立量刑情节并区分从宽梯度;(三)相对明确从宽幅度,为进一步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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