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1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建议,然而监察机关从宽处罚建议在嵌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遇到了一定障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适用与在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适用相比,在标准、程序以及效力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别。这与监察工作与司法工作在价值逻辑、权力结构、制度机制等方面的差异是分不开的。为解决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监察与司法衔接问题,应当从协调监察制度的价值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妥善处理监察机关与检察院、法院之间配合和制约关系以及完善监察调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配套制度等角度开展工作。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