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对非银行机构开立的信用证,出口方银行或者通知行最重要的是能够准确加以识别,做好尽职调查并提示风险。大多数国际信用证是由银行应进口商(申请人)要求开立给出口商(受益人),银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或议付。随着国际结算实务的不断发展,非银行机构开立信用证不断增多。根据2002年国际商会的TA537意见,"UCP500认可其条文可由依据其出具的承诺修改或排除,非银行机构开立信用证即构成这样的修改。即使UCP明确禁止非银行机构开立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