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在监察体制改革前,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是一个以独立内设机构、人员支撑的立案侦查权,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的重要承载职权。虽然刑诉法也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于普通刑事案件拥有补充侦查权,但实践中检察机关很少适用,多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方式来补证。此次监察体制改革将原属检察机关的自侦权转交监察委员会行使,但修改后的刑诉法又赋予检察机关对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