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因婚姻关系成为不动产共有人,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不动产登记生效原则不生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赋予隐藏共有人享有所有权的对内效力和通过积极作为使其变更为共有人的权利,而不是将物权变动的效力对抗善意第三人。不论是何种财产制下的夫妻间不动产物权变动,在涉及第三人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