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权运行过程中的衔接问题主要集中于与检察权的衔接。监察权衔接的基本问题主要有基本原则的设定、宏观监督衔接与微观程序衔接。在衔接的基本原则上,应当坚持法治反腐、以审判为中心、从实体到程序、权力制衡、人权保障等五个原则。在宏观层面,应当明晰监察监督与检察监督的界限,设计好监察监督与检察监督的衔接机制。在微观层面,应当具体到监察程序与检察程序的衔接上,包括管辖、措施、调查与起诉及证据等五个方面的衔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