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国个人数据立法都强调对个人数据权利的保护,但这种保护并不是绝对的,在一些情况下,需要对个人数据权利保护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平衡,即出于重要的公共利益的考虑,对个人数据权利进行适当限制。但在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个人数据进行限制时,一般须经个人数据主体的同意,但在无法表示同意又为公共利益十分必要时,也可以不经个人数据主体的同意。在实践中,个人数据公益利用遭遇到公共利益范围界定困难、个人数据类型化不明晰、"同意优先"标准不好把握、目的正当性的判断难等一些困境,需要在个人数据保护法中对以上问题进行明晰,才能保障个人数据的公益利用得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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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山东大学(威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