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完全禁止精神损害赔偿出现了松动,在司法解释上以“一般”加“例外”的形式允许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上的突破,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从服务于刑事诉讼的目的转向维护被害人的私权,保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的性质,带动部分法院已经允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务的转变需要对“例外”情形进行解释,进而扩大“例外”情形,最终实现完全允许刑事案件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