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是网络经营者开展市场活动的关键生产要素,完全排他的数据权益归属则易产生数据利用率低与隐私安全风险等诸多问题,所以明晰网络经营者数据权益归属是数据市场良性发展的前提。文章基于"保护竞争而非竞争者"的理念,通过权衡经营者自由竞争的权益、用户自由决策的权益和良性竞争机制产生的公共利益,肯定网络经营者对于其数据资源享有竞争性权益,有助于规制网络经营者利用数据资源过程中的恶性竞争行为,鼓励其作为市场主体主动参与市场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