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在身份查验、盘查的基础上增加了交通工具拦停、人身检查和生物信息采集等具体临检措施。司法实践中,公民对警察实施的盘问、检查等临检行为不服难以获得行政诉讼的救济,临检权性质、执行方式、适用条件不明确导致难以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临检权属行政强制措施,其发动不以具体案件、具体对象为前提,适用程序简单,这是其与刑事侦查的最大区别。警察临检权的适用应遵循法治原则和权力行使适度原则,根据亲自观察或他人提供的信息为基础,结合危害防止与合理怀疑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