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社会治理是一个多元参与、理性协商的过程,社会组织作为社会自组织力量,是社会治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主体。在加强社会建设、推进社会治理的政策逻辑下,激活社会组织活力,释放社会组织潜能,培育社会组织成长为社会治理格局中的结构性力量,关键是要调整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通过必要的制度安排和规则体系,明确各自的活动空间和职能边界,构建起合作性的关系结构。在政社关系理性调适的情形下,需要打破"平衡主义"制度设计思路,建构起以引导、规范和保护为特征的包容性的制度框架,建立有利于社会组织孵化和发展的制度平台,确保社会组织的实质性"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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