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罪并罚作为对一人犯数罪行为予以并案处罚的刑罚制度,适用前提是并案审判;而并案审判的前提,则需要首先解决案件、行为人如何移送、谁向谁移送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由于移送规则的空白,经常出现被告人的多个犯罪案件移不出去、也不愿接收的现象,以致基层法院审理的绝大部分案件很难完成数罪并罚。法院在受理案件时,经常发现侦查机关消极等待行为人服刑完毕,再以单独案件起诉从而将数罪并罚虚置化的变通做法;在审理案件时,也经常因被告人被异地立案侦查起诉,正审理的案件只能采取将数罪并罚协商化的办案模式。由于数罪并罚案件缺少重要的诉讼程序环节——移送规则,以致他罪追诉机关、审判机关在办理跨省、市、区的一人多罪案件时,享有广泛的移送与否、接收与否的自由裁量权,这对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和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效率与司法公信都是极为不利的。本文通过访谈法、案例分析法等,比较在便宜行事规则下,将数罪并罚虚置化和协商化两种变通办案模式的成本收益,最终得出以数罪并罚根本落实为出发点,兼顾法的公正与效率要求,实行分案审理和制定移送实施细则相结合的解决路径,并提出了审判中心主义原则下由法官保障数罪并罚制度落实的赋权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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