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罪刑逆向制约关系的本质是刑对罪的反作用,这种反作用体现于刑法哲学层面、刑事立法层面以及刑事司法层面。以刑释罪是罪刑逆向制约关系于司法层面的静态呈现,表现为横向以刑释罪与纵向以刑释罪。以刑释罪是诸种解释方法中较为接近立法原意的解释方法,对司法解释具有显著的纠偏功能。以刑择罪是罪刑逆向制约关系于司法层面的动态呈现。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处理规则的内在机理并非是刑对罪的反作用。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