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红"直播带货"是一种新兴的电商交易模式,从构成要素角度分析,实现了"人、货、场"三种商业优势的完美组合,同时也大大增加了法律定性的难度。如果仅仅从其中一种或两种构成因素来定性,就有可能陷入"盲人摸象"的困境。将网红"直播带货"认定为商业广告,表面上看符合现行《广告法》的规定,但也暴露了现行法律的滞后性。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启动《广告法》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