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时代飞速发展,人脸识别犯罪问题凸显,对非法获取个人面部信息行为进行刑事规制显得十分必要。然而,我国现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并没有明确将“个人面部信息”纳入规制范围,造成刑法规制漏洞。非法获取个人面部信息行为的危害法益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相同,都危害了公民个人的信息自由和安全。我国刑法应将非法获取个人面部信息行为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制范畴,并将未达“情节严重”标准、合理使用、面部信息主体知情同意作为出罪事由,合理确定非法获取个人面部信息行为刑事规制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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