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者早已普遍接纳被害人承诺作为刑法上的阻却事由,但被害人事后承诺能否同样发生阻却效果一直为学者和实务工作者所质疑。从权利视角观察,被害人事后承诺有其哲学基础和规范依据,与事前的承诺在促进个人实现方面有同等价值。但被害人的事后承诺不是无限制的,刑法须在个案中通过比例原则检验划定其边界。被害人事后承诺作为独立的消极构成要件要素,依据承诺的法益可以划分为不成立、反价值和有效等不同情形。事后承诺不可避免地引发道德风险,应该加以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