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动化行政行为进行类型化研究是数字行政法的基础研究之一,但现有的类型化分类方法无法与自动化行政行为的作出过程及要素有机结合,也缺乏一定的制度基础。因此,有必要在对通说观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自动化行政设备行使的功能角度,将自动化行政行为划分为收集、决策、作用三种类型,并结合具体的行政实体权利,针对性地完善不同类型自动化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在收集、处理与决策、作用不同阶段设置合法性控制的法律程序,从而排除事实上的全自动裁量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