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包括主客观两方面的四个构成要素,不以识别商品来源为目的的行为,不属于规范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满足全部构成要素,只是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司法实践最新确认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混淆的地域范围不再是阻却违法性的抗辩事由。商标权边境保护中的行政处理应考虑商标在域外识别商品来源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