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2018下发《全国破产法院审判工作纪要》要求企业集团破产的审理工作要审慎选择实质合并,但并未给出兼顾债权人公平保护和破产效率的替代性解决方案,实践中存在程序选择的困局。企业集团破产有4种可替代性程序,分别是实质合并、程序合并、程序集中与程序协调。对这些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建立一种适合我国企业集团破产重整的程序选择理论变得尤为迫切。企业集团进入破产程序之后的利益结构,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好的视角,不同的利益结构下需要关照的破产法价值各有差异,由此出发可以建构一个整全的制度选择框架。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