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音乐是儒家思想的核心论题之一。儒家给予音乐两重语义的分疏:从治乐者视角出发,音乐以仁道理念之再现为定性;从聆听者视角出发,音乐则以自然情态之表现为特征。面对两重语义之间的内在紧张,儒家基于声、情、理三者关系的建构,统合音乐的再现性与表现性,化解治乐者与聆听者的视角分歧,使乐教获得了具备充分经验厚度的可行性论证。而在随后的乐教实践中,儒家亦展开自我反思,以治乐者与聆听者之间道德共识的达成与生活经验的趋同为音乐濡化效用的条件,这对于当下的乐教开展有启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