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情简介]原告:许某。被告:某建筑公司。原告诉称:2016年6月12日,被告单位以原告旷工26天,严重违纪为由单方面解除原告劳动合同,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程序,生效的法律判决撤销了被告的解除劳动合同书,继续双方的劳动关系,2020年5月,被告给原告恢复工作,但是,未给补发2016年6月到2020年5月期间46个月的工资352084元。被告辩称:工资即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后所得的报酬,无论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是何原因,但是,在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原告并未向被告提供任何劳动服务是客观事实,因此,不存在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的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