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发达国家对于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制度的建设由来已久,这一制度主要根据控股股东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并且已经建立的很多相关制度来限制控股股东的行为。其中累积投票制、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控股股东债权劣后受偿制度、股东诉权制度、控股股东的民事赔偿制度这五项制度受到了最大程度的关注。本文将从控股股东的诚信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探讨上述五种制度的优劣,并进而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