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用网络平台利用自有资金,通过"信用额度""现金额度"向注册消费者、注册商户垫付、预付资金的行为,其名目虽极具迷惑性,但其本质仍为出借资金行为,属于企业经营性借贷性质。依据当前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之精神,企业经营性借贷行为应认定为属于国家特许经营范畴,其在未获得相应经营牌照的情况下,所实施的垫款行为应属无效,该认定符合民法典之立法精神。至于垫款行为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应根据是否存在真实交易等,作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