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利益衡量是立法与司法工作中使用的一种根本方法,在无因管理制度中就需要衡量管理人与被管理人的利益。无因管理,实质是干预他人的事务,干预了私主体的自决权,原则上应当构成侵权行为,但基于法律上的原因,管理人得以免责。探究管理人管理过程的限度问题应从研究管理事务类型的限定和探究本人意思两方面展开。关注管理人的责任界限,一是无因管理制度要求管理人在“干涉”他人事务时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要对管理人的管理行为进行必要限制;同时,在责任分配上,要明确管理人的责任。

  • 单位
    贵州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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