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源自英美刑法理论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通过对低龄未成年人主观恶意的补足从而形成弹性化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利于实现对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的惩治。部分学者积极提倡在我国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以弥补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不足,但是"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存在预防效果存疑、与我国的"恤幼"的伦理传统背离、有损刑法谦抑性等问题,具有一定的法治风险。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具有其内在合理性,在治理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我们应坚持以预防为主、惩治为辅的原则。面对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引入论,我们尚应持谨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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