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指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预期难实现的根源在于法人地位缺失,明确其法人地位已经成为推进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从《宪法》规定、法人资格条件等方面分析了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问题;基于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功能、治理机制、产权结构、收益分配上有与合作社一致的价值取向,以及在运作机制上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一些差异,提出将其明确为合作社法人较为适合,但需要单独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