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世纪90年代,随着伯尔曼著作中译本面世,“法律信仰”迅速成为我国法学界的热词,但进入21世纪后,“法律信仰”论遭到广泛的批评,被认为只是对于伯尔曼学说的简单附会。然而,相关批评忽视了蕴含在“法律信仰”论中的真理颗粒,即内在于我国法律传统,以及当代法律实践中的法律的教化性质。正是由于我国当代法律的教化特性,使马克思主义信仰、传统美德,以及现代法治精神能够有机地、辩证地统一,实现了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平稳转型,避免了西方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因整全性价值秩序裂解导致的一系列恶果。“法律信仰”概念正是对我国相关历史传统,以及当代实践的自主性表达,是我国法学自主性话语体系发展过程的重要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