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举办者对民办教育发展的贡献和引导举办者选择非营利性办学,新法新政赋予举办者章程制定权、办学管理权、获薪权以及奖补权等。保障举办者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而言,对非营利性办学选择很重要,但也不能以危及学校法人财产权为代价,因为学校法人财产权是学校成为法人的前提。遵循学校法人财产权独立,是保障举办者权益不可逾越的鸿沟。但是从目前举办者所享有的权益来看,举办者权益规制不到位,如举办者制定章程的“立法”程序不规范、对举办者管理权制衡不到位,对举办者奖补机制不明朗等,极易导致举办者权利溢出,危及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因此建议,以保障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为实践的逻辑起点,重新审视举办者相关权益。通过规范学校章程的“立法”程序、均衡内部权利结构、完善奖补机制、深化办学体制改革等方式规制举办者权益,实现学校法人人格与举办者人格独立,保障学校法人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