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127条虽然已经明确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但在理论上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解释仍主要陷于物权、债权二分之争,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形成融贯的裁判规则为法官所接纳。网络虚拟财产在属性上有别于物权、债权的传统客体,以形式主义思维逻辑构建的法律解释范式并不能与之良好适配。为此,有必要引入功能主义的方法论对问题进行克服。通过规范目的的实现和对最低限度保护需求的满足,突破物债二分格局的局限,将网络虚拟财产明确为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应重点考虑平台规则的合理性、网络运营商的安全防范措施等因素,围绕网络用户、网络运营商、不特定第三人等主体来进一步构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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