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的环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目前,环境税、排污费征收和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存在不足。对此,应加强《环境保护法》与民法的衔接;转变理念,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履行绿色原则所确立的普遍责任,真正做到敬畏自然和尊重自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使排污权交易与环境税征收制度相结合。这三个方面的突破,有助于我国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